问: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了吗?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时间?
答: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是否在征缴范围要看登记注册类型,以下登记注册类型不在征缴范围: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个人合伙、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个人、内资个人、港澳台个人、外资个人。
问:申报残保金时,企业招录的兼职、实习生,属于季节性用工吗?
答:您好,在残保金征收实践中,由残联部门负责核定企业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而关于企业招录的兼职人员、实习生是否属于季节性用工,直接影响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根据部门职责,该问题由劳动部门负责解释。税务部门按照缴费人自行申报以及残联部门审核确定的有关情况,确定残保金应征信息。
问:残保金属于税金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您好,残保金不属于税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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